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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4)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5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它是法的实施最普遍、最基本的方式。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并且,法治社会要求法律一经制定和生效,必须付诸实施。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却不能在社会中得到遵守和实施,那将违背了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此外,有些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也属于守法的范围。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守法状态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和守法的高级状态这三种类型: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的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的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合法性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活动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它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前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后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这项原则有三层意思: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的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公民(自然人),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1)物。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以下4种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②国家所有的文物。③军事设施、武器(如、弹药等)。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

      (3)精神产品(智力成果)。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决定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一个正确的解释。

      ①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解释所要面对的文本,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规定的意思和意旨。

      ②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有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③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

      ④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法律解释是解释的一种具体形式,也要服从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在法律解释中,解释者要理解法律的每个用语、条文和规定,需要以理解该用语、条文和规定所在的制度、法律整体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为条件;而要理解某一法律制度、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又需要以理解单个的用语、条文和制度为条件。指出法律解释存在的解释循环,可以帮助人们防止孤立地、断章取义地曲解法律。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和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法律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①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②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材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要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为依据。

      ③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第五,因此,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

      ④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说历史解释是利用历史上已发生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那么比较解释是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法律解释结果。

      ⑤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

      ⑥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依此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如何的结果。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国家强制力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

      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另一方面,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因而“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也有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的相互冲突。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②公正原则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责罚相当”、“罚当其罪”;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③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④合理性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和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①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时效免责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③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C. 法在一般情况下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D. 法在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解析】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试题2(单项选择题)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因此,下列选项中具有法律关系的有()。

      【解析】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定义可知,B、C、D项均不属于法律关系。婚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A项正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2007年12月26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的重要观点。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

      1.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

      2.“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要求。

      3.“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1.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2.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

      3.中国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4.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试题(单项选择题)2007年12月26日,中央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的重要观点。“三个至上”是指()。

      【解析】 2007年12月26日,中央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A. 国家的基本制度需要法律来确认B. 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需要法律来确认

      4.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A. 社会是法的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C. 在发展水平上,法与道德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D. 法律只规范和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不过问人的内心活动;而宗教规范既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又规范人的内心活动

      3.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的是()。

      D.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1.C【解析】 法律规则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法律规则提供的行为模式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题中规则是设定义务的,故A不选;义务性规则都是强制性而非任意性,故D不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是按特定行为之前是否有调整规则的标准进行的分类,调整性规则是行为之前没有规则,而纳税行为是在税法规则之后才有的,题中规则是构成性规则而非调整性规则,故B不选。C为正确答案。

      2.D【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家与法的关系中法律有赖于国家的一方面。ABC都讲的是国家有赖于法,只有D反映了法离不开国家,法律的制定、认可、变动和实施都有赖于国家,离不开国家。故选D。

      3.B【解析】 经济基础决定法并不是意味着经济的要求都反映到法律当中,法也不会从经济基础中自发地产生,而需要社会主体的利益作为中介,因此AD错误;同时,法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C错;正因为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法律的变化无论是局部的还是整体的都是由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的,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法没有自身的历史”。

      4.C【解析】 法的默示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5.C【解析】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AC【解析】 社会是法的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A项正确。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表现在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司法活动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B项错误。在发展水平上,法与道德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C项正确。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人的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D项错误。

      3.BD【解析】 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方式:(1)确定的指引,是指人民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若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的指引的实现。(2)有选择的指引,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还是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权利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由此,本题中选项BD都有可选择性,属于有选择的指引,而选项A是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属于确定的指引,C项也属于确定的指引。

      4.ACD【解析】 法律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不同的法律责任其功能不相同,民事责任以补偿为主要功能,刑事责任以预防和惩罚为主要功能。法律责任也不必然导致法律制裁。只有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才需要国家强制其履行,这才是法律制裁。故ACD项符合题意。

      5.ACD【解析】 法与国家关系密切,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以国家为前提条件;法律的性质、特征直接由国家性质与特征决定,法律形式直接受国家形式影响;法律的贯彻实施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规定国家的性质及其组成,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国家机构必须依靠法律组织、建立和发展。B项中的国家的存在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显然颠倒了法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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